案件名称:何某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1030刑初49号
所属地区:西林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0公开日期:2016-05-13
当事人:何某甲
案由:重婚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小名阿四,男,壮族,无业。

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10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贵明,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晶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杨贵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岑某是夫妻。

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未与岑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王某在西林县那劳镇新寨村新寨屯举办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何某乙、文某、黄某、岑某的证言笔录、西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结婚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何某甲与岑某是合法的夫妻。

而被告人在没有与岑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举办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婚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