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项景芳与王爱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2民终1417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3-21公开日期:2016-07-22
当事人:项景芳,王爱青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景芳,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青,无业。

上诉人项景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王爱青是否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村民,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