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青,无业。
上诉人项景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王爱青是否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村民,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