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丁传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轰,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史伊,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史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