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邓书文,镇雄县泼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雄县乌峰镇法定代表人郑维江,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镇雄县林业局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云峰,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镇雄县政府法制办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大进,市长。
上诉人鲁跃金不服镇雄县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经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盐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鲁跃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鲁跃金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邓书文、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邓云峰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本案争议地小地名为“张家水井老包”,位于镇雄县泼机镇堵密村,面积1.24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胡彦明农地,西至山包顶,北至胡永思农地。
原告鲁跃金之父鲁正友持有的自留山证载明的“晋头沟”,四至界限为东至木瓦房,南至上二槽,西至冷庆沟,北至山王庙。
争议地不在鲁正友的“晋头沟”自留山范围内。
2010年4月13日,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鲁跃金颁发了镇林证字(2010)第021115000066860号《林权证》(以下简称6860号《林权证》),将争议地“张家水井老包”登记为“晋头沟老壳”并确权给鲁跃金。
2011年8月28日,原告鲁跃金与案外人胡永思因争议地发生纠纷,同年9月9日,胡永思向泼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9月13日,泼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终结书》,建议对争议地保持鲁跃金使用的现状。
胡永思不服,向镇雄县人民政府提交《林地产权争议调解申请书》,请求对争议地进行确权。
镇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县林业局与泼机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泼机镇政府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关于堵密村冷庆沟组与官营组的林地纠纷调查报告》,建议县政府注销错发给鲁跃金的《林权证》。
2013年2月2日,镇雄县林业局作出《关于林改期间错发给泼机镇堵密村官营村民小组林业局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告知原告鲁跃金将林权证交由县林业局更正。
2013年3月4日,镇雄县林业局作出《关于泼机镇堵密村冷庆沟组与官营组的林权争议情况处理报告》,建议县政府对错发给鲁跃金的林权证进行注销并重新确权。
同年3月14日,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林改期间错发给泼机镇堵密村官营村民小组鲁跃金林权证的决定》(以下简称《注销决定》)。
2014年4月30日,镇雄县泼机镇林业站作出《限时让鲁跃金提供鲁正友自留山证的通知》,告知原告鲁跃金将自留山证交由林业站进行调查。
同年5月18日,堵密村委会出具《关于鲁正友自留山使用证相关情况说明》,说明其发证依据为堵密村官营村民小组荒山底册,争议地不在荒山底册范围。
同年7月16日,镇雄县林业局作出《关于收回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告知鲁跃金将林权证交由林业局进行更正。
2014年12月4日,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鲁跃金持有的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公告》,对该证登记的“晋头沟老壳”林地予以注销。
鲁跃金不服,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同年3月17日,市政府作出昭政行复决字(2015)3号《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镇雄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对鲁跃金与胡永思之间的林权争议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镇雄县人民政府根据案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确权申请,对争议地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证实,鲁跃金享有的林地“晋头沟老壳”实际名为“张家水井老包”,不在原告鲁跃金之父鲁正友自留山证上的“晋头沟”林地范围内。
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向被告送达了通知书,限时让其提交自留山证与林权证,并公告注销错发林权证,并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关于对鲁跃金持有的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公告》,将该林权证第1页宗地编号为0530627021115G1DYMSY00002的林地“晋头沟老壳”予以公告注销,其程序合法。
被告昭通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原告认为“晋头沟老壳”林地是其父鲁正友“晋头沟”自留山的续签、胡永思已经认可争议地属于原告享有;被告镇雄县政府作出《更正公告》未告知原告相关权利义务,也未举行听证,要求撤销该《更正公告》。
但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鲁跃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判由鲁跃金负担。
上诉人鲁跃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鲁跃金持有的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公告》以及昭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
其上诉理由是:1983年9月,上诉人之父鲁正友取得了地名为“晋头沟”的《自留山使用证》,使用面积3亩。
上诉人弟兄长大成家后,父亲将“晋头沟”自留山划分给上诉人几弟兄,上诉人分得“晋头沟老壳”,面积1.24亩。
2010年4月13日,被上诉人镇雄县政府为上诉人颁发了6860号《林权证》,四至界限与上诉人经营管理的林地范围一致,上诉人一家对该片林地实际经营管理已达30年。
2011年8月28日,上诉人和胡永思发生林地使用权争议,2013年3月14日,镇雄县人民政府违背客观事实作出了《关于注销林改期间错发给泼机镇堵密村官营村民小组村民鲁跃金林权证的决定》,上诉人不服,向昭通市政府申请复议,2013年7月1日,昭通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7号《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镇雄县人民政府的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但未责令镇雄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昭通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但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4日,针对同一事实再次作出《关于对鲁跃金持有的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公告》,对该《林权证》第一页登记的林地“晋头沟老壳”予以注销,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二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违法。
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答辩称,2011年8月28日,泼机镇堵密村官营组的鲁跃金在小地名“张家水井老包”的林地上挖土修建,被堵密村冷庆沟组的胡永思阻止,答辩人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关于注销林改期间错发给泼机镇堵密村官营村民组鲁跃金林权证的决定》,因该处理决定未适用相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被昭通市政府复议予以撤销。
为此,答辩人对卷宗材料进行梳理并进行了补充调查,查明:1、通过现场指认和GPS定位确认,双方争议地位于泼机镇堵密村辖区内泼机至鱼洞方向公路左侧,小地名为“张家水井老包”,面积为1.24亩。
2、争议地属于堵密村冷庆沟组所有。
3、镇雄县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给鲁正友的《自留山使用证》记载的林地叫“晋头沟”,四至界限为:东底木瓦房、南底上二槽、西底冷庆沟、北底山王庙;鲁跃金林权证上登记的“晋头沟老壳”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胡延明农地、西至山包顶、北至胡永思农地,两地块的四至界限明显不符,“张家水井老包”不在鲁正友《自留山使用证》记载的自留山范围内。
4、在林改期间外业勘界时,在冷庆沟组无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官营组单方面指界,误导工作人员将“张家水井老包”勘定为“晋头沟老壳”并确权给官营小组的鲁跃金,导致答辩人颁发给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发生错误。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
据此,答辩人在组织争议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林权证上“晋头沟老壳”林地的登记公告予以注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昭通市人民政府未作上诉答辩。
综合双方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登记的“晋头沟老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公告注销该登记是否正确?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欲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1、镇雄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更正公告》及张贴公告、送达公告的照片;2、镇雄县林业局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及送达回执;3、林权争议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及通知鲁跃金参加勘验情况说明;4、朱杰出具的情况说明;5、鲁正友的《自留山使用证》及发证依据情况说明;6、泼机镇林业站关于限时提交鲁正友自留山使用证的通知;7、黄柯、杨自本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及二人出具的关于胡永思与鲁跃金林权纠纷调解情况的说明;8、胡永思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林地产权争议调解申请书》;9、堵密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0、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11、黄先菊、胡永思、晋家荣、胡永祥、胡永鑫的《问话笔录》及鲁跃金的《询问笔录》;11、昭通市政府(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2、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鲁跃金林权证的决定》;13、镇雄县林业局《关于泼机镇堵密村冷清沟村民组与官营村民组林权争议情况的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和《关于收回林改期间错发给鲁跃金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4、镇雄县泼机镇《关于堵密村冷清沟组与官营组林地纠纷的调查报告》;15、镇雄县泼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终结书》;16、昭通市人民政府昭政行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上诉人昭通市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1、鲁跃金于2014年12月14日提交的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4、昭通市人民政府(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上诉人鲁跃金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泼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终结通知书》,证明原告鲁跃金与胡永思发生纠纷,引发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注销决定;2、鲁跃金的《自留山使用证》,证明“晋头沟”林地权利人为原告之父鲁正友,四至边界为:东底木瓦房,南底上二槽,西底冷庆塆,北底山王庙,面积为3亩;3、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林地登记表、林权证附图,证明争议地名为“晋头沟老壳”,四至边界为:东至公路、南至胡彦明农地、西至山包顶、北至胡永思农地,面积1.24亩。
上述证据已经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镇雄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更正公告》及张贴公告、送达公告的照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关于对鲁跃金持有的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公告》,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将颁发给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第1页宗地编号为0530627021115G1DYMSY00002的林权宗地予以注销,对此予以确认;2、镇雄县林业局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及送达回执,能够证明镇雄县林业局于2014年7月16日向上诉人鲁跃金发出《关于收回6860号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时鲁跃金之妻罗连英拒绝签字,但有晋家荣等两名在场人签字,予以确认;3、林权争议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及通知鲁跃金参加勘验情况说明,能够证明镇雄县林业局对争议林地进行现场勘验,结论是:争议地名叫“张家水井老包”,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南至胡延明耕地,西至山包顶,北至胡永思耕地,面积1.24亩。
堵密村委会胡延禄、黄先菊,官营组组长晋家荣、冷清沟组组长胡永祥、争议一方当事人胡永思以及村民胡延明、胡永鑫等人到场见证并签字,上诉人鲁跃金经多次电话通知未到现场,也未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本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4、朱杰出具的情况说明;9、堵密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0、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11、黄先菊、胡永思、晋家荣、胡永祥、胡永鑫的《问话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争议林地属于冷庆沟组而不属于官营组,2008年进行林权勘查时,由村委会黄先菊以及官营村民小组的鲁跃金、鲁跃发带领勘查人员朱杰上山,并由鲁跃金、鲁跃发单方指界,称张家水井老包林地叫“晋头沟老壳”,误导朱杰将该林地以“晋头沟老壳”之名登记在鲁跃金的6860号《林权证》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第10组证据中鲁跃金的《询问笔录》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5、鲁正友的《自留山使用证》及发证依据情况说明,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鲁跃金之父鲁正友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登记的“晋头沟”系荒山,四至界限为:东底木瓦房,南底上二槽,西底冷庆沟,北底山王庙,面积3亩,发证依据是堵密村官营村民组划分荒山的底册,底册上并没有关于“晋头沟老壳”的记载,争议地并不在底册记载范围内,对此予以确认;6、泼机镇林业站关于限时提交鲁正友自留山使用证的通知,7、黄柯、杨自本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及二人出具的关于胡永思与鲁跃金林权纠纷调解情况的说明,能够证明林业部门通知上诉人鲁跃金将鲁正友的《自留山使用证》提交到林业站并通知鲁跃金参加调解,上诉人鲁跃金未到场,故调解未果。
8、胡永思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林地产权争议调解申请书》,能够证明冷清沟组村民胡永思因与上诉人鲁跃金发生林权纠纷,于2011年9月25日向被上诉人镇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地权属进行调查解决,对此予以确认。
12、昭通市人民政府(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3、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鲁跃金林权证的决定》,14、镇雄县林业局《关于泼机镇堵密村冷清沟村民组与官营村民组林权争议情况的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和《关于收回林改期间错发给鲁跃金林权证进行更正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5、镇雄县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