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立盼。
原审被告:唐莉莉。
原审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8号新工厂工业设计产业园3栋1层。
法定代表人:周文博。
原审被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新工厂工业设计产业园03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席勇智。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4栋26层2602-2603室。
法定代表人:金云燕。
上诉人周文博因与被上诉人金立盼、原审被告唐莉莉、原审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政公司)、原审被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久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文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立盼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2015年3月9日,金立盼(合同甲方,贷款人)与周文博、唐莉莉(合同乙方,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015年8月4日,金立盼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文博、唐莉莉、欣政公司、远久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
周文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8-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又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