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利均、蒋玉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681行审85号
所属地区:诸暨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3-15公开日期:2016-04-27
当事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利均,蒋玉华
案由:nan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袁岳军,局长。

被执行人蔡利均。

被执行人蒋玉华。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计生征字(2015)第2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诸计生征字(2015)第2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于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21日生育一名男孩,后又于2011年10月20日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孩。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属多生一胎。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征收社会抚养费58196元。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

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

现因被执行人蔡利均、蒋玉华未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