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424刑初15号
所属地区:华宁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4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刘某甲
案由:故意伤害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执行逮捕。

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伟,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芷伶、白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女儿武某在华宁县宁州街道松山路“****经营部”门前因停放公交车问题与经营部老板郭某甲夫妇及儿子郭某乙发生吵打,期间,刘某甲持斧子将郭某甲、郭某乙、及前来劝架的郭某丙砍伤。

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郭某乙、郭某丙、刘某甲、武某的损伤达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有异议,提出郭某甲的伤是其砍的,但郭某乙、郭某丙的轻微伤是在双方扭打过程中造成的,其不负责任,其也是案件的受害人的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2.本案系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存在过错;3.被告人系初犯,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4.被告人长期患有高血压,不适宜羁押。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女儿武某在华宁县宁州街道松山路“****经营部”门前因停放公交车问题与经营部老板郭某甲夫妇及儿子郭某乙发生吵打,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持斧子将郭某甲砍伤,并致郭某乙及前来劝架的郭某丙受伤。

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郭某乙、郭某丙、武某、被告人刘某甲的损伤达轻微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刘某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户口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2、110接警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处警经过,证实本案系他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到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的情况。

3、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使用的斧子的外观特征。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使用的斧子提取扣押后随案移送的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某丙辨认出其放置刘某甲使用的砍斧的地点。

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郭某甲、郭某乙的血样封存,送检做DNA检验。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具有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华宁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该公司由县城至温泉、阿路本两条公交线路的停发点,经华宁县建设局答复定在菜园停车场。

8、病情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及武某的伤情情况。

9、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案件中涉及的部分人名作出说明。

10、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当天城市监控拍摄的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刘某甲的过程。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12、鉴定意见,证实郭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郭某乙、郭某丙、武某、刘某甲的损伤达轻微伤;****经营部门前人行横道上现场1号、2号可疑血迹及砍斧刃远端所检可疑血迹均为人血,检出的DNA均来源于郭某甲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华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门前现场3号可疑血迹、砍斧刃中段所检可疑血迹及砍斧柄部所检可疑血迹均为人血,检出的DNA均来源于郭某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丈夫郭某甲叫停在其家铺子门前的华宁至阿路本的公交车挪开点,留出通道让拉化肥的车通过,刘某甲的女儿武某挪了车后,还是堵着其家的铺子,其就去对武某说车还是堵着门,武某就下车和其吵起来,吵了一会其就看见刘某甲从车后面走过来跟其老公理论,其当时听刘某甲说不给停就要用刀把他剽了,说完就转身去公交车里拿着一把砍骨刀,举起刀就朝郭某甲头顶砍过去,将郭某甲砍了趴在地上,浑身是血,其儿子郭某乙和路过的郭某丙就去抢刘某甲身上的刀,其和武某撕打在一起。

后来武某叫其去看郭某甲,其看到后就想着郭某甲恐怕没有希望了,其儿子睡在疾控中心门口,身上也是血,砍人的刘某甲被警察和郭某丙拉开了,后警察将其老公和儿子送去医院的事实。

14、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将车往后倒了以后,农药店的主人一家还在骂其,并用小推车和一个广告牌拦住其家公交车的前后,其父亲刘某甲来到后,农药店的主人就朝其父亲冲过来,其担心父亲被打就上前拦着,郭某甲的媳妇就来揪着其的衣服,郭某甲就朝其头部打,郭某乙也用手来揪着其的头发将其头部按朝地上,还将其朝停在他家门口的微型车上砸,砸了五、六下,其就昏倒在地,感觉还有人用脚朝其身上蹬。

后面发生的事其就不知道了,醒来时其已经在医院的事实。

1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老公龙某某将其家的微型车停在刘某甲的公交车与另一张公交车之间,当时刘某甲家的公交车开不走,郭某甲家三口和刘某甲的女儿在为停公交车的事情吵架,吵了几分钟刘某甲来到,就去和郭某甲说话,说着双方就闹起来,其没有看清刘某甲的女儿是被人推到还是被绊了一下,一下子就朝其家微型车上撞过来,刘某甲就气冲冲的去公交车上拿了个东西过来,之后其就看见郭某甲用手捂着头,头上流着血,郭某甲媳妇和刘某甲的女儿在农药店门口扭打在一起,打了一阵,刘某甲的女儿就喊停,说她要去拉人了。

警察来到后其下车看见刘某甲和郭某甲的儿子在疾控中心门口像是在抢斧子,警察到后郭某甲的儿子就睡在地上,后背衣服上都是血的事实。

1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将微型车停在刘某甲的公交车与另一张公交车之间,其媳妇和孩子在车上,其去喊郭某甲拌种子,当时郭某甲夫妇跟刘某甲的女儿在为停公交车的事情吵架,其就去旁边买烟,十多分钟后回来就看见郭某甲头上流着血坐在地上,郭某甲媳妇和刘某甲女儿揪着头发在地上扭打,郭某甲的儿子和刘某甲在旁边抢斧子,后来警察就到了的事实。

17、证人力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刘某甲家的公交车被化肥店老板堵着开不出来,刘某甲就找化肥店老板郭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郭某甲的媳妇就与刘某甲的女儿撕打起来,郭某甲媳妇将刘某甲女儿摁倒,刘某甲看见后就过来拉郭某甲媳妇,郭某甲家的两个男人就站出来拉刘某甲的两只手臂,刘某甲挣脱后就跑到公交车上提了一把小斧子来冲向郭某甲,并朝郭某甲头部砍了一下,郭某甲儿子和另一个男人就来紧紧抱着刘某甲,并抢刘某甲手中的斧子。

郭某甲的儿子和刘某甲在抢斧子的过程中被刘某甲蹬了肚子几脚,后来警察就来到了的事实。

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看见郭某甲和武某因为停放公交车的事情发生争吵,其和旁边的人去劝了没劝开,其就回去旁边打麻将,后来双方就打起来,其看见郭某甲头上流着血,郭某甲媳妇和武某相互扯打,刘某甲、郭某乙还有另外一个男的扭打在一起,警察来到后双方才停手,打完架后人行横道上有一根断成两截的木棍和碎掉的塑料凳子的事实。

1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刘某甲家的公交车停在其的公交车后面,郭某甲叫其将公交车移开一点,其没有移,郭某甲又去叫刘某甲的女儿移车,之后双方就发生争吵,郭某甲就用广告牌、小推车将刘某甲家的公交车前后都堵起来,刘某甲家父女二人就与郭某甲家三人吵起来,其在旁边听见双方乱了起来,就跑到公路对面,其在路对面看见他们乱的地方有凳子飞来飞去的,警察来到后其才看见郭某甲头上流着血坐在人行横道上,郭某甲的媳妇和刘某甲女儿在旁边扭打在一起,刘某甲和郭某甲儿子、还有另外一个男人扭打在一起抢东西的事实。

2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一点半左右,其从疾控中心大门出来时看见农药店门口有三个人扭打在一起,三人都同时在抢一把斧子,扭打过程中三人还撞在其开的车上。

其转过弯后还看见农药店门口上方睡着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倌。

其认为这件事情的发生并非偶然,因为停公交车的人与开铺子的人之间有矛盾不是一天两天了,公交车的停放确实会拦着开铺子的人做生意。

2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看见刘某甲、郭某乙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扭打在一起抢东西,刘某甲边抢边骂,还用脚蹬郭某乙和另外那个男人,警察来到后才将三人制止。

郭某甲家以前因为停公交车的问题也和开公交车的吵过架,公交车开始运营就是停在郭某甲家门口这条路上的事实。

2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派出所协警,2015年10月14日13时37分派出所接警后,其与民警赶到现场,看见疾控中心门口有几个人在抢一个中年男子手中的斧子,旁边躺着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小伙子,小伙子头上流着血,民警制止后中年男子还要多次冲上去打地上的小伙子,被他女儿拉开后他才平静下来。

后来其看到卖化肥、农药的铺子门前坐着一个满脸是血的中年男子,就将该男子送到医院的事实。

23、证人赵某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以前也租过郭某甲家现在的铺面,经营期间,拉人的微型车和公交车都是停在铺子前面,虽然公交车的停放会给上下货带来不便,但只要喊一声,公交车驾驶员就会移车,相互之间处得还是融洽的事实。

2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庭情况。

25、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因为刘某甲家的公交车停在其家化肥店门口,其就让刘某甲的女儿倒车,倒了之后其觉得还是不够,就让她再倒一点,当时其媳妇和儿子都在旁边,刘某甲来了之后跟其说“你不给我停车,不给我生存,我也不给你生存,我去拿刀来把你一家剽了”,这时正好有人来拌麦种,其就去搬麦种,还看见刘某甲去公交车驾驶室拿东西,其转过身就看见刘某甲手上提着一把砍骨刀冲过来,朝其儿子头上砍过去,其儿子抬起手来挡了一下,其就冲过去帮忙,刘某甲又提刀朝其头上砍下来,砍了之后其就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