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冶长军。
被告:张建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成娟诉被告冶长军、张建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成娟于2016年3月23日以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被告冶长军(原告丈夫)领取后已花完,现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成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