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祁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树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727行审2号
所属地区:祁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3-17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祁县国土资源局,张树林
案由:nan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27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树林。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1年被执行人张树林未经批准占用古县镇子洪村土地129.46平方米,合0.19亩建住宅,地类为水浇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

经祁县土地调查基本农田图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文本资料,其所占土地在0168图斑内,面积0.19亩,为水浇地,不符合古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子洪村集体土地129.46平方米合0.19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动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救济制度的两种方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致使此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故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0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