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诉张某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潭民初字第454号
所属地区:临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30公开日期:2016-06-16
当事人: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

2012年8月28日生女孩张某甲、2014年2月14日生男孩张某乙。

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志趣不投,无法沟通。

自从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对生活充满希望,但被告作为丈夫,自2015年以来与其他女性多次在庙会上游浪,置原告的劝告不听,我行我素。

并对原告患病(宫颈糜烂三度)不闻不问,无奈原告自行去临潭、卓尼、岷县、兰州等地治疗,花用医药费1万多元全由原告父亲支付。

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回娘家居住,随后被告来原告娘家大吵大闹,对原告全家侮辱、谩骂。

过了三天,被告的奶奶又来原��家谩骂、闹事,经派出所制止才算罢休。

原告以上种种行为,导致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关系恶化,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抚养女孩,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自从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不务农活,经常回娘家。

被告为了孩子及家庭,跑出租车、打工维持生活。

因原告多次回娘家,导致在临潭经营的服装店、卓尼开的餐厅无人经营而亏损转让。

原告所述被告与其他女性逛庙会不属实,当时原告和表弟一块逛庙会,而原告为此事找茬闹事,过后经其弟劝解才罢事。

原告患病期间,被告陪同原告在临潭、卓尼、兰州等地治疗,所有费用由被告支付。

现被告认为,原告离婚是感情用事,过于草率,希望原告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弃离婚的念��,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

2012年11月18日生女孩张某甲、2014年2月14日生男孩张某乙。

2015年6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12月原告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另查:原告居住娘家期间,被告将女孩张某甲领到原告娘家由原告抚养,至今女孩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从双方婚姻关系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证明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