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2民终3118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3-25公开日期:2016-03-30
当事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琛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科贸楼二期。

法定代表人李再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结,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