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1222民初14号
所属地区:通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8公开日期:2016-05-24
当事人: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民初14号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敏。

被告罗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存在很大的差异,便想解除婚约关系,但是在亲朋劝解于2014年农历4月24日与被告举行了婚礼,并在同年9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

婚后,被告经常与我父母闹矛盾,且不愿意与我一起共同生活。

2014年农历12月30日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现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4日订婚,2014年农历4月24日按乡俗举行婚礼,2014年9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

2014年11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甲。

小孩现由被告照管抚养。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各异,导致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有相骂打架的现象发生。

2016年1月11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和,但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双方应加强沟通、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尽力去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

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