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