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守刚,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振娟,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洋诉被告薛守刚、李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