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子洋诉薛守刚、李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11民初362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02公开日期:2016-03-31
当事人:范子洋,薛守刚,李振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62号原告范子洋,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薛守刚,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振娟,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洋诉被告薛守刚、李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