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董珊珊、李怀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11执73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16公开日期:2016-04-21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董珊珊,李怀忠
案由:nan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顾鹏飞,行长。

被执行人董珊珊。

被执行人李怀忠。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董珊珊、李怀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通崇证执字第14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公证书裁明:董珊珊、李怀忠截止2015年10月20日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借款本金155666.91元、利息1114.68元、罚息65.53元及实际本息还清之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为上述债务提供南通市启秀星河城21幢201室、21幢车库21室的房产抵押担保。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是夫妻,长期居住在新疆。

经电话联系,已偿还全部逾期的本息,但其他诉讼费用未能偿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已强制执行到位23818.01元,尚未执行到位145439.1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的回执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给付逾期本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