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解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0-3号
所属地区:故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04公开日期:2016-03-16
当事人: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0-3号原告: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克,董事长。

被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连理。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被告: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戈,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限公司、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4360000元的银行存款。

现因原告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