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汉震与徐末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案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13号
所属地区:安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1公开日期:2016-05-17
当事人:吴汉震,徐末华
案由:nan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吴汉震,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徐末华,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末华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