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末华,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末华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