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小庆与黎海涛、张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德民初字第6071号
所属地区:德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8公开日期:2017-02-16
当事人:王小庆,黎海涛,张凤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王小庆,男,1984年2月11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黎海涛,男,1969年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张凤志,男,住德惠市。

原告王小庆与被告黎海涛、张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黎海涛、张凤志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黎海涛、张凤志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庆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及邮寄费168元返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