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黎海涛,男,1969年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张凤志,男,住德惠市。
原告王小庆与被告黎海涛、张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黎海涛、张凤志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黎海涛、张凤志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庆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及邮寄费168元返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