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清,该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青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
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