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月英与辛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429民初1354号
所属地区:宁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31公开日期:2016-05-26
当事人:陈月英,辛爱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354号原告陈月英,女,汉族。

被告辛爱红,女,汉族。

原告陈月英与被告辛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佳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月英、被告辛爱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月英诉称,2016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辛爱红驾驶二轮踏板电动车沿小城子镇宁南村4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横过G306线时,与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陈月英驾驶蒙DLK2**号二轮摩托车相刮撞,致原告陈月英受伤。

此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辛爱红负同等责任,原告陈月英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3天,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98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误工费1171.30元,护理费1430.00元。

要求被告辛爱红按照此次事故责任赔偿4949.94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辛爱红为我支付了1100.00元。

被告辛爱红辩称,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同意赔偿,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支付了1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辛爱红驾驶二轮踏板电动车沿着小城子镇宁南村4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横过G306线时,与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陈月英驾驶的蒙DLK2**号二轮摩托车相刮撞,致原告受伤。

此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辛爱红与原告陈月英各负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伤情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枕部皮肤裂伤,左侧髋部及右小腿软组织伤。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98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100.00元/天×13天)、误工费1171.30元(90.10元/天×13天)、护理费1430.00元(110.00元/天×13天)。

事故发生后被告辛爱红为原告陈月英支付了1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病案、医疗费收据、费用汇总表、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辛爱红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陈月英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起同等作用,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陈月英关于由被告辛爱红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