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王彩虹、梁顺山、梁顺刚诉被执行人李吉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临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临执字第451号
所属地区:临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31公开日期:2016-12-15
当事人:王彩虹,梁顺山,梁顺刚,李吉军
案由:nan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1号申请人王彩虹,女,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街村三社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01291528。

申请人梁顺山,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街村三社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611101595。

申请人梁顺刚,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街村三社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06151592。

被执行人李吉军,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天鹅湖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20902151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06元,合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