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永明与赵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81民初1326号
所属地区:青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02公开日期:2016-12-15
当事人:付永明,赵后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326号原告付永明。

被告赵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明诉被告赵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后强驾驶的川****00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后强驾驶的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