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李宏东,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益达电子厂实际经营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秀。
原审第三人况文群。
上诉人况圣群、原审第三人况文群、共同诉讼人李宏东与上诉人赵秀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况圣群、原审第三人况文群、共同诉讼人李宏东与上诉人赵秀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况圣群、赵秀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况圣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