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明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6刑更字第409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昭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3-29公开日期:2016-04-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09号罪犯杨明华,男,生于1993年7月9日,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华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明华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