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华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明华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