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安居与吴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24执359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21公开日期:2016-12-05
当事人:廖安居,吴建立
案由:nan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廖安居,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吴建立,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廖安居与被执行人吴建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安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立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

(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受理费48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立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