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建立,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廖安居与被执行人吴建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安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立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
(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受理费48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立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