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玉春与徐贺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唐执四字第1592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29公开日期:2016-09-01
当事人:魏玉春,徐贺丰
案由:nan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春,农民。

被执行人:徐贺丰,农民。

申请执行人魏玉春与被执行人徐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8万元,执行费为170元。

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