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贺丰,农民。
申请执行人魏玉春与被执行人徐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8万元,执行费为170元。
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