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青山、姜梅与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91民初第385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2公开日期:2016-08-01
当事人:李青山,姜梅,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第3859号原告:李青山。

原告:姜梅。

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青山、姜梅诉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李青山、姜梅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00元,但原告李青山、姜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