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梅。
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青山、姜梅诉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李青山、姜梅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00元,但原告李青山、姜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