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龙锦强、龙家乐,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贵珍,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陈伟与欧阳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欧阳贵珍偿还陈伟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10月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欧阳贵珍负担。
上述费用陈伟已预交,陈伟同意由欧阳贵珍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陈伟。
因欧阳贵珍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陈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913.78元,执行费为18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未果。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至今未回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委托外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