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小玲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5刑更94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3-14公开日期:2016-07-19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942号罪犯钟小玲,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渝二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渝五中刑执字第5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钟小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小玲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