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903执392-1号
所属地区:舟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08公开日期:2017-01-10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夏汉世
案由:nan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新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施斌。

委托代理人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398号金色港湾家园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汉世。

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

法定代表人,夏康贵。

被执行人夏汉世,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担保款8273966.73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担保业务费144000元、案件受理费70866元、执行费68769元(本院另有一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为2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在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