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张康与被告宫峰、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404民初683号
所属地区:抚顺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7公开日期:2016-04-20
当事人:张康,宫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683号原告张康,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卓,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系原告配偶。

被告宫峰,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松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与被告宫峰、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的委托代理人高卓于2016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