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伟与刘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711民初字第98号
所属地区:新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11公开日期:2016-04-12
当事人:周伟,刘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伟。

被告刘路。

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周伟诉被告刘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还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170000元,其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不属于本院民事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