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猛,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万邦一。
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男,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佟丽丽诉被告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