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美廉美超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关于尹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日做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及拆迁补偿款等共计8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尹某某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暂无给付能力同意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末前还清房屋折价款及拆迁补偿款等,申请人尹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