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撒彦虎与高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执字第928号
所属地区:海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09公开日期:2016-04-19
当事人:撒彦虎,高进成
案由:nan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撒彦虎,男,生于1973年6月,回族,城镇居民,高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海城镇城关行政村南城一自然村。

被执行人高进成,男,生于1976年8月,回族,农民,高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史店乡史店行政村赵家山上队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撒彦虎与被执行人高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进成返还申请执行人撒彦虎借款370000元,并按照宁夏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月利率11.5‰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撒彦虎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