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进成,男,生于1976年8月,回族,农民,高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史店乡史店行政村赵家山上队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撒彦虎与被执行人高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进成返还申请执行人撒彦虎借款370000元,并按照宁夏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月利率11.5‰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撒彦虎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