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子杰与沈芳林、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1363-1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3-25公开日期:2018-04-02
当事人:杨子杰,沈芳林,吕萍,董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363-1号原告杨子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卢钦煌、陈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芳林,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吕萍,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权,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杨子杰与被告沈芳林、吕萍、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子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沈芳林、吕萍共同偿还杨子杰借款本金1550万元,并向杨子杰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110万元部分,自2014年6月2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35万元部分,自2014年6月2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50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40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55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00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05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50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45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2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20万元部分,自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140万元部分,自2014年8月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暂计起诉日利息约为60万元),上述本息暂共计为1610万元。

2、判令被告董权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沈芳林、吕萍、董权承担。

经查,1、曹×、董权、沈×鸿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

经厦门市公安局侦查后,于2015年9月2日移送厦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厦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董权、沈×鸿三人伙同沈芳林,明知曹×在厦门市从事融资业务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从2013年底至2014年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共同用诈骗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巨额资金,无力归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厦检诉二刑诉〔2015〕48号起诉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2、2015年10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沈芳林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投案,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伙同董权、沈×鸿以董权需要借款为私人客户作银行贷款的过桥倒贷业务为由,向多人借款的事实经过,沈芳林于当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

经厦门市公安局侦查后,于2016年1月7日移送厦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厦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董权、沈芳林、沈×鸿,在明知曹×在厦门市从事融资业务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从2013年底至2014年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共同用诈骗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巨额资金,无力归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厦检诉二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人沈芳林涉嫌诈骗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故追加起诉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追加起诉决定书中载明“厦检诉二刑诉〔2015〕48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沈芳林、董权两人已经被厦门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鉴于本案原告杨子杰起诉涉及的11笔借款均发生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8月8日,属于公诉书指控的沈芳林、董权等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时间段内,故本案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