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玉梅、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鸡冠执字第744-2号
所属地区:鸡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3-22公开日期:2018-04-08
当事人:刘玉梅,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4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佟富文,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发有X小区,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87.21平方米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