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金梅、毛胜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3民辖终12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4-20公开日期:2018-06-27
当事人:李金梅,毛胜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梅,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胜霞,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上诉人李金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辖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金梅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户籍地在临沭,但实际居住地为临沂市兰山区,据此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毛胜霞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