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胜霞,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上诉人李金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辖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金梅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户籍地在临沭,但实际居住地为临沂市兰山区,据此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毛胜霞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