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小南,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
因犯盗窃,2013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因本案,2017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小南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套牌浙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宁市08省道农肖公路东200米处违法超车,与张某驾驶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唐小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唐小南有酒后驾车嫌疑,在医院提取了被告人唐小南血样。
经检验,被告人唐小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100ml。
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小南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血样登记表,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人体检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查获经过及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小南所犯罪名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唐小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小南有犯罪前科,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套牌车,并发生事故,酌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