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影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01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8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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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152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款项汇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光支行 账户名称:东光县人民法院 账号:13×××42 本院地址:东光县府前街东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