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远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龙图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1573-6。
法定代表人:庄保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皖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FAW9T(1-1)。
法定代表人:周婉婷,总经理。
被告:储诚继,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被告)安徽东方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公司)、原告(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原告(被告)安徽皖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婷汽车公司)与被告储诚继劳动争议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安徽东方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磊、原告(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胡明、原告(被告)安徽皖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婉婷、被告储诚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东方汽车公司诉称:东方汽车公司与电视台、储诚继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劳务派遣关系,电视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汽车公司虽然与电视台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内容为电视台外包租用东方汽车公司的车辆,车辆安全问题及驾驶员问题由东方汽车公司承担,与电视台无关。
但事实上,驾驶员听从电视台的工作时间安排,遵守电视台的规章制度,并且电视台对驾驶人员考勤,更有大部分驾驶员在签订租车合同前属于电视台雇佣的驾驶员。
故该合同实质上是东方汽车公司为电视台提供车辆,电视台是驾驶员的实际用工单位。
故,电视台应当为东方汽车公司的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汽车公司已支付储诚继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储诚继自入职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其每月从电视台及东方汽车公司共计领取费用3000元左右,其中1400元为社保补贴。
因东方汽车公司实行粗放型管理,一直未让储诚继签字确认工资数额,但不可否认工资发放事实,且储诚继每月仅领取1400元与常理相悖。
因此,如果东方汽车公司为储诚继补缴社会保险,则储诚继应当退还己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
现诉请如下:1.判决不予支付被告储诚继经济补偿金9000元;2.判决无需为储诚继补办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3.判决不予支付储诚继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4.判决储诚继归还社会保险补贴22400元;5.判决被告电视台为东方公司对储诚继的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储诚继辩称:1.东方汽车公司陈述无需承担责任,却又要求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诉请相互矛盾。
2.储诚继2013年1月入职东方汽车公司,安排到电视台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至2016年9月,皖婷汽车公司拖欠2016年7、8月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未交社保,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3.社保是强制性义务,即使有社保补贴约定也属无效,何况不存在社保补贴项目,名为补贴实为工资。
被告(原告)电视台辩称:1.储诚继和东方汽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电视台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派遣关系。
东方汽车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劳务派遣。
2.2004年起电视台精简后勤人员,遂与东方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东方汽车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和驾驶员,驾驶员作为东方汽车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均是东方公司支付,租赁期间车辆的事故费用也是东方汽车公司负担。
直到2016年1月1日,因东方汽车公司组建了皖婷汽车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与皖婷汽车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电视台与东方汽车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外包合同关系。
3.东方公司要求电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两主体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4.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仅要求东方汽车公司承担,未要求电视台承担,原告的诉请只能针对仲裁请求和仲裁结果提出,本案的诉请不合程序要求。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原告)皖婷汽车公司辩称:同意东方汽车公司的起诉意见。
原告(被告)电视台诉称:自2004年起,电视台为响应“后勤社会化”的要求,精简单位后勤岗位。
电视台开始与东方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由东方汽车公司提供车辆和合格的驾驶人员,电视台按年度包用并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电视台支付的费用包括了车辆的正常损耗、保养、维修、人员工资及东方汽车公司的合理利润等。
双方一直正常履行合同,自2016年5月起,因部分驾驶员与东方汽车公司就社保缴纳扣款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形成劳动争议纠纷。
因储诚继认为电视台与东方汽车公司形成劳务派遣中关系,故要求电视台与东方汽车公司共同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安徽省劳动争议作出(2016)皖劳仲裁字342号仲裁,裁决电视台与东方汽车公司共同支付储诚继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
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与东方汽车公司之间系典型的服务外包关系,原告无权解聘、终止劳动关系。
甚至连劳动者也未将电视台作为其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请求,因此上述仲裁从事实上、法律上均无法成立。
现诉请如下:1.确认电视台未与被告储诚继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电视台无需向被告储诚继支付2015年12月之前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2758.6元,应由东方汽车公司、皖婷汽车公司支付;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储诚继辩称:劳动者接受电视台的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年休假工资应当支付,电视台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负有证明义务。
被告(原告)东方汽车公司辩称:劳动者完全听从电视台工作时间安排,遵守其规则制度,电视台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和发放工资,大部分驾驶员是省电台之前单独聘任的,故本案中电视台和驾驶员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已经明确认定,电视台应当对劳动者赔偿承担责任。
被告(原告)皖婷汽车公司同意东方汽车公司的答辩意见。
原告(被告)皖婷汽车公司诉称:皖婷汽车公司与电视台、储诚继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劳务派遣关系,电视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皖婷汽车公司虽然与电视台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内容为电视台外包租用皖婷汽车公司的车辆,车辆安全问题及驾驶员问题由皖婷汽车公司承担,与电视台无关。
但事实上,驾驶员听从电视台的工作时间安排,遵守电视台的规章制度,并且电视台对驾驶人员考勤,更有大部分驾驶员在签订租车合同前属于电视台雇佣的驾驶员。
故该合同实质上是皖婷汽车公司为电视台提供车辆,电视台是驾驶员的实际用工单位。
故,电视台应当为皖婷汽车公司的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皖婷汽车公司无需支付储诚继经济补偿金。
皖婷汽车公司在储诚继入职时为其缴纳社保,按时发放工资,没有任何违法用工情形。
现诉请如下:1.判决不予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2.判决不予支付为被告工资3000元;3.判决电视台为皖婷汽车公司的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储诚继辩称:2016年1月因非本人原因,被强制调至皖婷汽车公司,上班至2016年9月,皖婷汽车公司工资支付至2016年6月,其应承担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
东方汽车公司、皖婷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女关系。
被告(原告)电视台辩称:电视台和皖婷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皖婷汽车公司是东方公司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仲裁裁决结果也不涉及电视台,皖婷汽车公司自称电视台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要求电视台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原告)东方汽车公司同意皖婷公司诉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电视台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与东方汽车公司每年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由东方汽车公司向电视台提供采访生产用车,电视台每月支付每台车辆相应的月租费;车辆保险费用由东方汽车公司承担,驾驶员作为东方汽车公司员工,工资及保险费用均由东方汽车公司承担;驾驶员凭电视台派车单出车,如有加班情形,电视台支付加班费以及出差住宿费、出车补助和行程补助等。
2013年7月1日,储诚继与东方汽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从事驾驶员工作,以及单位应缴部分保险每月折算1400元发放给储诚继等。
实际履行中,每个月由一位驾驶员到东方汽车公司领回所有驾驶员工资,再按每人1400元分发。
储诚继曾向东方汽车公司出具一份格式承诺书,载明“本人要求东方汽车公司己将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并继续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工资及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支付,如因违反承诺引发纠纷,本人独立承担,与东方汽车公司无涉”。
另查明,皖婷汽车公司设立于2015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
2016年1月1日,储诚继与皖婷汽车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2年,皖婷汽车公司每月支付储诚继社保补贴费1100元,储诚继己向东方汽车公司提出辞职等。
皖婷汽车公司为储诚继办理了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储诚继一直工作到2016年9月5日,皖婷汽车公司未再安排储诚继工作。
其离职前从电视台及东方汽车公司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16年7月26日,储诚继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与皖婷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2.东方汽车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及2016年5-9月期间的社保;3.皖婷汽车公司返还其多缴的社保费用1600元;4.东方汽车公司、电视台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5.电视台、东方汽车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38000元;6.皖婷汽车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至7月工资9000元;7.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东方汽车公司在仲裁审理中提出反申请,以储诚继自2014年8月到东方汽车公司工作,要求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而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东方汽车公司每月给付1400元补贴,要求裁决储诚继返还社会保险补偿金22400元。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皖劳仲裁字346号仲裁,裁决:1.确认储诚继与皖婷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6日解除;2.东方汽车公司、皖婷汽车公司分别支付储诚继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3000元;3.东方汽车公司为储诚继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储诚继承担;4.皖婷汽车公司支付储诚继2016年7月份工资3000元;5.电视台、东方汽车公司支付储诚继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0元;6.驳回储诚继其他仲裁请求;7.驳回东方汽车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东方汽车公司提供的裁决书、储诚继承诺书、领取补贴签字表、劳动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银行进账单及收条、出庭证人杨某的证言。
储诚继提供了2013年4月18日行政处罚罚单、电视台出入证、驾驶证、行驶证、2013年加班费发放表、2016年9月5日派车单。
电视台提供了东方汽车公司登记信息、系列租车合同、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各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各方的证明目的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储诚继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及如何确定相关责任承担主体。
关于劳动关系的主体问题。
根据东方汽车公司与电视台签订《租车合同》的约定,电视台向东方汽车公司租赁车辆,并根据不同的车辆支付相应的月租;东方汽车公司为租赁车辆指定驾驶员,该驾驶员约定为东方汽车公司员工,工资及各种保险费用均由东方汽车公司承担;驾驶员必须服从电视台的用工管理,如日常考勤、保持车辆清洁、遵守工作纪律、两次长途之间保障8小时休息时间等。
由此可以证明东方汽车公司安排储诚继在电视台从事驾驶员工作,而电视台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三方之间明显存在着劳动派遣关系。
虽然东方汽车公司并无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资质,与电视台之间并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而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应该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只要东方汽车公司与储诚继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东方汽车公司是用人单位,电视台是用工单位,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故对电视台诉请判决其与储诚继之间无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同样享受年休假。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举证证明储诚继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年休假或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的保存劳动者工资资料的时限为两年,则应付储诚继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758.6元(3000元×21.75天×2×5天×200%)。
关于经济补偿金。
2015年12月,东方汽车公司与储诚继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皖婷汽车公司随后与储诚继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储诚继工作岗位不变。
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基于东方汽车公司的安排,非因储诚继本人意愿提出与东方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东方汽车公司应当按照储诚继的工作年限向储诚继支付经济补偿金。
东方汽车公司自认储诚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故应支付储诚继经济补偿金9000元(3000元×3个月),储诚继自2016年1月1日与皖婷汽车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到2016年9月6日,之后未再安排其工作,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皖婷汽车公司应当支付储诚继经济补偿金3000元。
被告皖婷汽车公司未提供相应工资已经支付的凭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储诚继的工资实际发到6月份,其仅主张7月份3000元,故皖婷汽车公司应当予支付。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储诚继向东方汽车公司所作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即使真实也属无效。
储诚继举证证明2013年4月己在岗,早于原告举证的合同签订时间,基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院采信储诚继主张的入职时间2013年1月,东方汽车公司应当为储诚继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东方汽车公司未提供相关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储诚继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构成,而根据《劳动法》四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