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执行人德惠市边岗乡中心小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德惠市边岗乡中心小学支付软件使用费18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8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惠市边岗乡中心小学已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