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夏于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常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波,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