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合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张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合成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