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军与张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902民初2340号
所属地区:濮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10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梁军,张合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02民初2340号原告梁军,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合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张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合成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