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启锐,曾用名陈明明,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长汀县,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来厦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
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启锐在湖里区观音山一排档和同事吃饭喝酒,之后回公司加班。
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启锐酒后驾驶闽D×××××号轿车从湖里区软件园欲回位于海沧的暂住处,行经海沧大桥西引桥滨湖路出口时遇民警检查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启锐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01.3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启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启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启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启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