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