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纲治,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霞,女,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陈正海,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黄秀华,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21日发出(2018)渝0106民督1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