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06民督11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4-12公开日期:2018-04-18
当事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正海,黄秀华
案由:申请支付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督112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28074。

法定代表人:胡纲治,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霞,女,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陈正海,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黄秀华,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21日发出(2018)渝0106民督1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被申请人陈正海、黄秀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