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卫国、刘蓓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1刑终222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4-17公开日期:2018-04-26
当事人:杨卫国,刘蓓蕾,吴梦,张雯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卫国,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大专文化,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蓓蕾,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原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

因本案于2016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超、章百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梦,曾用名吴锦锦,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中专文化,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负责人,户籍地丰县,住杭州市余杭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雯婷,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本科文化,望洲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出纳,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住杭州市余杭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卫国、刘蓓蕾、吴梦、张雯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

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令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机箱一台、一体机电脑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判令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详见原审判决书所附清单),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被告人杨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