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曲比某某,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阿且、书记员沈培石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曲比某某酒后驾驶川WL1**号货运三轮摩托车,在美姑县俄普被交警查获。
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6.2mg/100ml。
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曲比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0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酒精呼气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说明、现场查获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血醇)(2018)006号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曲比某某醉酒驾驶现场方位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某某明知自己喝了酒,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曲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4mg/100ml,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曲比某某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