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林,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远县光辉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厂长(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陈佳玉与被告威远县光辉化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佳玉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