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陈佳玉与被告威远县光辉化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024民初486号
所属地区:威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4-23公开日期:2018-07-27
当事人:陈佳玉,威远县光辉化工厂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24民初486号原告:陈佳玉,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林,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远县光辉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厂长(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陈佳玉与被告威远县光辉化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佳玉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